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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
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申报主体应当是注册地、纳税地均在合作区的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对2020年度产值首次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按企业2020年度纳税形成合作区地方财力的50%,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达到3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达到5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六)达到3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七)达到50亿元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企业快速增长。
对2020年度达到下述标准,且实现税收增长的工业企业,分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年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年产值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增长10%以上,按产值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条款与第三条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对首次新增纳入市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章 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第六条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对首次认定或搬迁至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
企业创建的研发机构获得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认定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同一机构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八条鼓励企业上市。
(一)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直接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15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70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也可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对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成功入选“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四章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第九条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属于我区鼓励类的先进通讯设各、数控机床、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医疗数字机械、自动化控制系统、高端装各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含海洋装各、海洋探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以下融资补贴:
(一)降低企业信贷融资成本。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
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兀。
(二)完善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对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信用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十条企业用房资助。
适用于在合作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一)对企业在合作区机器人小镇或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的,按购置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
(二)对企业在合作区机器人小镇或合作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园区新租赁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配套用房),按实际租金价格的30%,且每月每平方米最高15元予以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和审核按照合作区有关专项资金规定实施,具体执行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除特别指出,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措施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本措施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措施中享受购房、租房资助的企业,需承诺所购置、租赁的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四条本措施中所有项目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本措施由区科创经济服务局解释。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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